近日,上海徐汇法院发布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三名B站UP主(内容创作者)因泄露《原神》角色“枫原万叶”被告,被判共计赔偿6万元。
根据案例说明,原告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原神》,其依法享有该款游戏软件及游戏角色形象、服装、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等的著作权。三起纠纷涉及的游戏角色形象均为“枫原万叶”,原告对该角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创作完成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状态为未发表。
被告季某、施某、柏某三人分别通过其在“哔哩哔哩”平台注册的账号,上传了《原神》游戏视频,其中包含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形象“枫原万叶”。
米哈游公司认为被告季某、施某、柏某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12万元、20万元。
被告季某、施某、柏某三人均辩称,首先,其未侵害“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的发表权,该游戏画面并非由其首次发表,而是搬运自其他网站;其次,其对转载视频涉及侵权既不明知亦不应知,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最后,原告诉请中的经济损失并未实际发生。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季某、施某、柏某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1.5万元、2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原告自主开发的《原神》游戏以游戏角色为核心。进而联动“周边”进行商业运作,故其游戏角色蕴含了较大的商业价值,该游戏也通过推出新的游戏角色开拓新场景,丰富故事情节,并从售卖角色中获取收益。该三起案件中,均为“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发布之前。“哔哩哔哩”网站上的游戏UP主擅自将通过内测获得的“枫原万叶”游戏角色相关视频发布于该网站上,侵害了原告对“枫原万叶”游戏角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审法官在考虑判赔数额时,突破已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除了考量法定赔偿的共性因素外,还注意到侵权行为发生于“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尚未发布之时,确实会给原告以游戏角色为核心的商业模式造成损害后果,最终确定本案的判赔金额。